员工投诉单位要求补缴10年以上的社保,会受到支持吗?




员工投诉单位要求补缴10年以上的社保,会受到支持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讨论最多的就是企业社保缴纳违规行为。由于社保缴纳年限、基数和劳动者退休待遇强关联,很多劳动者工作初期对于社保缴纳不在意,离职后或快退休的时候才发现单位社保缴纳的违规问题,这时候就会面临社保追缴时效等各种问题,那么劳动者追缴社保有没有时效限制,可以追缴超过10年的社保吗?
典型案例
2007年3月至2024年11月,张三在某公司工作,张三某次查询社保的时候,发现公司没有为其缴纳2007年至2012年的社保。于是张三投诉到社保中心,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
单位抗辩:已经超过2年的查处时效。理由如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超过两年未被发现或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应再被查处;而且员工曾签署“放弃社保”的书面声明;而且如需补缴,滞纳金应由员工承担;再说员工“自愿放弃再反悔”,有违诚信。
法院观点:补缴社保不受两年查处时效限制,且明确指出: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国家强制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足额缴纳,劳动者即使签署了“放弃”协议,该协议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社保稽核行为与行政处罚有本质区别,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查处范畴,因此不受“两年时效限制”约束;公司未依法缴费,应承担全部补缴责任及相应滞纳金;“员工曾放弃社保”不能成为公司逃避责任的借口。
案例分析:
企业缴纳社保是强制性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追缴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与违法行为的追诉和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而且《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社会保险费的追缴设置追诉期,故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热问计划#
很多人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依据这点来看,社保追缴也有2年的时效,这是典型的误区。
合规建议
社保不是企业和员工“协商”的产物,而是国家强制设立的制度。无论过去多久,只要存在用工关系,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均可依法维权。那么作为企业如何合理的降低社保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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