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5-04-25 点击率:0次《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对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做了如下规定:
征收管理
减免缓缴
使用管理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拒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又未经批准缓缴或者减征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征收、代征代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追缴,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为《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调整有所不同,建议用人单位关注当地相关部门的通知和规定,及时申报缴纳残保金。
附件:重庆市残保金征缴优惠政策;如下
下面我们一起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最新优化征收政策。
(一)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暂免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四)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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