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5-04-25   点击率:0次

《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对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做了如下规定:

征收管理

  • 征收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征收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总数 1.5%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缴纳的保障金 =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 ×1.5%- 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职工人数)。

  • 征收方式: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直属单位(非企业)以及外地驻渝单位等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各类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 申报缴纳: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申报时间通常在每年的 3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将被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税务系统的残保金申报时间则为每年的 7 月。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重庆市 “渝快办” 政务服务平台或重庆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

减免缓缴

  • 缓缴情形:企业和其他组织确因亏损出现连续欠发工资等情形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审查作出是否缓缴决定。在批准的缓缴保障金期限内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当年只能缓一次,缓缴期限到后,必须足额缴纳保障金。

  • 减征情形:连续欠发工资 8 个月以上(含 8 个月)12 个月以内的,可减征 40%-60%;连续欠发工资 12 个月以上的(含 12 个月),可减征 60%-80%。

  • 免征情形: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使用管理

  • 使用范围: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奖励;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和康复费用的补贴;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费用的补贴;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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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拒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又未经批准缓缴或者减征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征收、代征代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追缴,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为《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调整有所不同,建议用人单位关注当地相关部门的通知和规定,及时申报缴纳残保金


附件:重庆市残保金征缴优惠政策;如下

下面我们一起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最新优化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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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暂免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四)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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