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保金征期启动:8 月 1 日起开始申报,企业需及时办理
发布时间:2025-08-13 点击率:0次一、申报时间与对象
征期时间:2025 年 8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具体以税务部门最新通知为准),企业需在该时段内完成上一年度(2024 年度)残保金的申报缴纳。
申报对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 的,均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申报方式与流程
线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登录后,进入 “我要办税 — 税费申报及缴纳 — 其他申报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模块,按系统提示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并完成缴费。
线下申报:确有特殊情况无法线上办理的,可携带加盖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
三、缴费金额计算
残保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人数:以企业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为准,计算方法为:月平均职工人数 =(月初职工人数 + 月末职工人数)÷2,全年平均职工人数 = 全年各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 ÷12。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需以北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人数为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需先完成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且不得超过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3 倍(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四、减免与缓缴政策
小微企业减免: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在职职工人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
分档减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 1.5% 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达到 0.5%(含)以上但未达到 1% 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70% 缴纳;未达到 0.5% 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具体以最新政策为准)。
缓缴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缓缴残保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五、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需如实填报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信息,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务必在申报残保金前,先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避免因未审核导致申报数据错误。
逾期未申报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如对政策或申报流程有疑问,可拨打北京市税务局咨询热线 12366,或联系善鸽财税专业团队获取一对一指导,确保申报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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