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25   点击率:0次

以下是《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部分主要内容:

总则

  • 目的依据: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等规定制定。

  • 适用范围: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残疾人定义: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人员。

征收缴库

  • 征收比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7%。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 计算方法: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 征收主体: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保障金的征收,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 号)的相关规定为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申报时间: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于每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的工作日期间,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 减免缓缴: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持相关材料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按规定减免或缓缴。

使用管理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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